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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物业广告费归属哪个部门

发布时间:2025-12-15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小区物业广告收入归属的法律依据,可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关于业主共有部分权利的规定中明确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:“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:“建设单位、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,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
结合广告场景,若广告设置在上述法律规定的“共有部分”(如电梯、公共楼道、小区广场等),则该收入本质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。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,仅能扣除设置、维护广告的合理成本,剩余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,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大会决定分配方式。因此,小区共有部分的广告收入归属业主共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核心结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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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物业广告收入归属,取决于广告位置是否属于业主共有部分。若广告设置在业主共有部分,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;若位置属开发商所有或专有部分,则需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。
1. 广告设置在小区共有区域(如电梯轿厢、公共楼道、小区入口广告牌等):根据《民法典》,该部分属于业主共有,广告收入归全体业主。物业公司仅可扣除合理成本,剩余收益用于业主共同支出或按约定分配。
2. 广告位置属开发商保留所有权区域(如未出售产权车位、开发商单独所有的商业配套外墙等):若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有明确约定,广告收入可能归开发商所有,具体以合同为准。
3. 广告设置在业主专有部分(如业主自家阳台外墙面、独立商铺外墙等):需获得业主个人同意,收入归该业主个人所有,但需遵守小区管理规约,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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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物业广告收入归属,可能因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产生不同处理结果,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。
1.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特殊约定:业主大会成立前,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的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》若明确约定“共有部分广告收入归物业公司所有,用于弥补物业服务成本”,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(如未约定扣除合理成本),则在业主大会未作新决议前,广告收入暂按合同约定处理。但业主大会成立后,有权通过新决议变更该约定,此时前期合同相关条款不再具有约束力。
2. 广告占用专有部分业主合法权益:若广告设置在共有部分,但实际占用某专有部分业主的相邻权(如广告牌遮挡低层业主窗户采光、电梯广告声音影响业主休息等),该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。此时广告收入分配可能需优先保障受影响业主权益,或协商补偿后再进行共有收益分配,否则可能因侵犯业主个人权利导致广告合同无效。
3. 共有部分委托经营:若业主大会通过决议,将小区共有部分(如广告牌位)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方公司经营,并约定了具体收益分配比例(如业主分得70%,物业公司分得30%作为经营报酬),则广告收入按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分配,而非单纯扣除合理成本后全部归业主,此时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优先于法定的“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”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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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小区物业广告收入归属问题时,部分业主可能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采取错误操作,以下是常见错误行为及风险。
1. 忽视业主共有部分界定:部分业主未核实广告位置是否属于共有部分,直接默认收入归物业公司所有,或仅凭主观判断主张归属,导致维权缺乏法律依据。例如,将开发商保留产权的商业楼外墙广告误认为共有部分,盲目要求分配收入,可能因证据不足败诉。
2. 单独与物业公司签协议放弃共有收益:个别业主在物业公司诱导下,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同意广告收入归物业公司,该行为可能因损害其他业主共有权益被认定为无效,增加全体业主维权复杂性,甚至引发业主内部纠纷。
3. 采取过激方式阻止广告运营:部分业主发现广告收入被侵占后,采取拆除广告牌、阻挠广告投放等过激行为,可能因损坏财物或影响小区正常管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甚至面临行政处罚,反而不利于问题解决。
若您已出现类似错误操作或担心权益受损,可随时咨询我,我会为您提供合法途径的解决方案,帮助纠正错误并维护业主共有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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